随州市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陈星明(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龚红某
章村(湖北楚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随州市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明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星明,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章村,湖北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调解。
上诉人随州市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红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詹君健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鑫、王耀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天地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星明,被上诉人龚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章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天地物业公司诉称,2015年4月13日,龚红某以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我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后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我公司应向龚红某支付双倍工资。
因我公司与龚红某系雇佣关系,其系我公司雇请的“钟点工”,故我公司与龚红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判令我公司不应当向龚红某支付双倍工资。
原审被告龚红某辩称,1、我属天地物业公司职工,应享受劳动法赋予的权利;2、未签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责任,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龚红某进入天地物业公司工作,担任楼管员。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龚红某自述“2015年4月9日,天地物业公司开会进行公投,其票数最多,物业经理让其自动离职”,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2015年4月13日,龚红某遂向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5年5月27日,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2015)随劳人仲案字(2015)3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龚红某与天地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16日解除;二、天地物业公司支付龚红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000元。
天地物业公司不服该裁决,遂于2015年6月12日诉至法院。
庭审中,龚红某申请证人杨某、任某出庭均证实龚红某于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在天地物业公司工作并离职的过程。
诉讼期间,天地物业公司未就其诉请提交相关证据。
审判长:詹君健
审判员:周鑫
审判员:王耀
书记员:杨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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