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随州市同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汉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廖林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武成,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参加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冷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令,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领执行款,代领法律文书等。
上诉人随州市同某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冷小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随州市同某商贸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冷小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随州市同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随州市同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随州市同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随州市同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方义斌 审判员 尚晓雯 审判员 王 耀
书记员:杨昆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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