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随州市华威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重汽集团湖北华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宣威市钰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随州市华威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红刚(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斌庭(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进行和解),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湖北华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有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辉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威市钰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在恒,经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183元退还上诉人随州市华威物流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叶 锋 审 判 员  吕丹丹 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李国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