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随州市华威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红刚(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斌庭(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进行和解),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湖北华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有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辉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威市钰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在恒,经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183元退还上诉人随州市华威物流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叶 锋 审 判 员 吕丹丹 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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