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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农业开发公司与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随州市农业开发公司
王显(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个体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随州市农业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随州市农业开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胡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胡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超
审判员:姚仁友
审判员:周鑫

书记员: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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