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兴某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柳国杰(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余某
原告随州市兴某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明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国杰(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兴某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市兴某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市兴某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后浩
审判员:郭志国
审判员:冯光学
书记员:张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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