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兴一建筑有限公司
周永发(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魏攀(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
大地天某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乌兰春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随州市兴一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治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永发(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和解,代领执行款),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攀(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和解,代领执行款),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大地天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森,董事。
被告湖北乌兰春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森,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兴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地天某投资有限公司、湖北乌兰春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兴一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乌兰春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万元或其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兴一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乌兰春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它资金1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湖北乌兰春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相等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兴一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乌兰春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它资金1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湖北乌兰春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相等值的其它财产。
审判长:袁涛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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