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兰某某酒店有限公司
艾鹏(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随州市阳极光电科技电子厂
原告随州市兰某某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随州市舜井大道南端。
法定代表人胡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州市阳极光电科技电子厂。
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瓜园社区居委会三组。
法定代表人杨永忠,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兰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阳极光电科技电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兰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市兰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随州市兰某某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市兰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随州市兰某某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靳鹏程
书记员:陈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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