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光泽(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敖宏勋(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参加调解,签收文书),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随州市中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立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雪松(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罗松之妻。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7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90元,分别退还上诉人周某某和陈某某各10895元。
审判长 叶 锋 审判员 袁 涛 审判员 李 超
书记员:石继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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