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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朝建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被申请人:随县朝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厉山镇神农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李朝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景秋,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随县朝建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鄂0191民初25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随县朝建铝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3563.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随县朝建铝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随县朝建铝业有限公司就本案已达成调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随县朝建铝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财产保全,即银行存款人民币743563.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吴炼

书记员: 赵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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