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随县新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新街镇北街067号。
法定代表人:王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长金,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以及代为受领债权、代领执行款、代领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道法,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辉(系徐道法之子),住随县。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
上诉人随县新星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道法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7)鄂1321民初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作为认定的依据。本案中,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徐道法的工资由随县新星贸易有限公司发放,工作内容受该公司监督管理,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要件,随县新星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一审认定事实存在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经审查,一审法院依法认定随县新星贸易有限公司与徐道法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二审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随县新星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邓明
审判员 王耀
审判员 尚晓雯
书记员: 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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