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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厉山镇三星村民委员会、肖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随县厉山镇三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随县厉山镇三星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龙方明,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华兴,随县厉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俊杰,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随州市曾都区公证处。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大北街。
法定代表人:解贵斌,该公证处主任。

再审申请人随县厉山镇三星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肖某、一审被告随州市曾都区公证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县人民法院(2016)鄂1321民初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期间,在本院主持下,随县厉山镇三星村民委员会与肖某达成调解协议。本案依法应予提审,由本院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汪大富
审判员 袁涛
审判员 刘莹

书记员: 姚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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