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随县神农大道西端。
法定代表人:杨珍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友,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卫高,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广明,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夫,随县殷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加英,女,194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正斌,男,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县。
原审被告:随县公路管理局随北公路管理养护中心,住所地:随县殷店镇神农路。
负责人:谌祖家,副主任。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6)鄂1321民初8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随县公路管理局。
审判长 周 鑫 审判员 张 欢 审判员 储颖烨
书记员:赵曼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