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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长春、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隋长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乳山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琼,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

申请人隋长春与被申请人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某某的银行存款5824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隋长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某某的银行存款5824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本案案件申请费602元,由申请人隋长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辉

书记员:后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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