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秀峰
陈某某
唐亮(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
陈凯锋
隋秀峰
陈某某
张某某
刘某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隋秀峰,现住佳木斯市。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现住佳木斯市。
(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唐亮,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凯锋,现住佳木斯市。
(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隋秀峰(系陈凯锋之祖母)。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现住佳木斯市。
(未出庭)
法定代理人:宋淼(系陈某某之母)。
(未出庭)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个体工商户,现住佳木斯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个体工商户,现住佳木斯市。
隋秀峰、陈某某、陈凯锋、陈某某因与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向民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隋秀峰、陈某某、陈凯锋、陈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佳商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判后,隋秀峰、陈某某、陈凯锋、陈某某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8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再审人隋秀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唐亮,被申请人张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继承人陈重于2013年3月15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两名被告系夫妻。
两名被告在陈重生前,于2011年9月25日、2013年1月22日分两次向被继承人陈重借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
两名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部分借款,至今仍欠被继承人陈重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肆佰柒拾元。
两名被告在得知被继承人陈重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就不按照借款合同继续偿还借款,四名原告作为陈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向两名被告多次索要该笔借款,两名被告至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
故四原告起诉至向阳区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两名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肆佰柒拾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壹万贰仟元;2、判令两名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2014)向民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陈某某、隋秀峰系陈重父母,原告陈凯锋、陈某某系陈重子女。
陈重于2013年3月15日因交通事故死亡。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二被告在陈重生前,于2011年9月25日向陈重借款人民币90000元用于购买汽车,被告出具了借据,并在借据中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3年9月25日止,被告分24期等额还款,每期还款本金3750元、手续费571.50元,合计4321.50元。
二被告在偿还部分欠款后,因陈重死亡剩余欠款未能向陈重法定继承人偿还。
审判长:王云礼
审判员:李伊佳
审判员:赵文华
书记员:梁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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