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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某与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第三人:孙宝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委托代理人:薛丹丹,女,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师律。

隋某与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隋某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520.00元,减半收取计7260.00元,由原告隋某负担。

审判员 康 玉

书记员: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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