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连宇,北京高连宇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高碑店市弘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隋某某诉被告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军鹏
书记员:马小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