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园园,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
被告:王一心,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区。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增宝,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婷婷,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隋某某与被告王某、王一心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12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隋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41元,减半收取370.5元,保全费408元,共计778.5元,由隋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新
审判员 张盼
审判员 高洁
书记员: 史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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