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隋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志强。
被告姚志远。
被告张某某。
被告青岛远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通济办事处华桥村福华路7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浩,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三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诉被告姚志远、张某某、青岛远鹏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姚志远、张某某、青岛远鹏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隋某某撤回对被告姚志远、张某某、青岛远鹏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2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德华 代理审判员 王海潮 人民陪审员 郭 芳
书记员:祁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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