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隆昇昌建筑公司与徐某某、何某某、董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黑龙江隆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新苑小区3—3栋77—1、77—2。
法定代表人:付文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德仁,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被告:何某某。
被告:董某某。

原告黑龙江隆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何某某、董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黑龙江隆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隆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隆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王立波 人民陪审员  赵 雪 人民陪审员  包秀芝

书记员:魏占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