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隆某大东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隆某县莲子镇镇西闫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598277310L。
法定代表人:郭杨杨,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东,男,系原告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运格,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众望饲料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宏建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716122097F。
法定代表人:俞水林,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俞建红,男,成年,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陈利忠,男,成年,汉族,住湖州。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某大东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众望饲料有限公司、俞某某、俞建红、陈利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某大东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俞建红、陈利忠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某大东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俞建红、陈利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某大东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俞建红、陈利忠的起诉。
审判长 王文堂
人民陪审员 刘占群
人民陪审员 吕保计
书记员: 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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