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某某魏某某镇东魏村村民委员会
贾红彩(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刘万红(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原告隆某某魏某某镇东魏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明印,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红彩,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万红,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隆某某魏某某镇东魏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贾红彩、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万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隆某某魏某某镇东魏村村民委员会诉称:被告系我村村民。
2015年3月份,被告在没有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况下随意建房,建筑面积不符合村集体规划,为此,我村委会多次阻止被告的建房行为,要求被告返还其所占用的集体土地,遭到被告拒绝。
故诉于法院,要求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请求责令被告拆除违法建筑。
被告李某某辩称,1、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理由为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在30天之内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
本案的解决应以人民政府的处理为前置条件。
2、原告所述事实不实。
被告具有争议土地的使用权,被告根据原告的规划于1988年8月31日购买了诉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被告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同时原告也及时将土地交给了被告。
3、原告的诉讼请求错误。
应当依法驳回。
原告诉称被告没有宅基地使用权,既然被告没有土地使用权,那么原告首先应当进行土地确权处理,在没有确权的情况下何谈侵权纠纷。
退一步讲,假设被告没有土地使用权,那么本案也不能按照侵权进行民事处理,而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理,而后根据处理结果进行相应的行政诉讼,如果政府要依法处理,那么应当依法对1988年原告购买该批宅基地的所有人员进行统一处理,而不能有针对性的打击报复针对被告一个人。
否则违犯行政许可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审判长:王文堂
书记员: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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