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某某顺源运输有限公司
刘立宁
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唐晓卿(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原告隆某某顺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某某森都花园31号。组织代码58243713-X。
法定代表人庞红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立宁,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506号交通花园4号楼。组织代码70094834-5。
负责人薄世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晓卿,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隆某某顺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耀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立宁、王忠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晓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单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法律予以保护。原告司机张立彬驾驶的车号冀EC7253/冀EIC62投保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赔偿张立彬受伤治疗费809元、乘车人张文增死亡赔偿金50000元、车号冀EC7253/冀EIC62车辆损失81240元+30000元=111240元、评估费3500元、路产损失10620元、施救费25000元,共计201169元。原告要求赔偿货物损失请求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睐。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隆某某顺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和原告垫付治疗费、死亡赔偿金、评估费、路产损失、施救费共计2011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单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法律予以保护。原告司机张立彬驾驶的车号冀EC7253/冀EIC62投保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赔偿张立彬受伤治疗费809元、乘车人张文增死亡赔偿金50000元、车号冀EC7253/冀EIC62车辆损失81240元+30000元=111240元、评估费3500元、路产损失10620元、施救费25000元,共计201169元。原告要求赔偿货物损失请求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睐。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隆某某顺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和原告垫付治疗费、死亡赔偿金、评估费、路产损失、施救费共计2011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耀东
书记员:刘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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