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隆某某隆某镇杜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彦均,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卫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隆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志虎,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隆某某隆某镇杜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原卫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翟立龙、被告原卫征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志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原卫征以与原告2006年10月12日签有借款抵押合同为由,于2010年1月住到杜村村民委员会的十间北屋及院落中,经原告催促,被告不予腾出的做法与理不符与法不合,被告应当腾出,原告的诉请,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述原告借款一事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所述原告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主张,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其所占本案争议地方是其宅基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原卫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清所占用原告隆某某杜村村民委员会的十间北屋及院落。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原卫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少平 人民陪审员 吕保计 人民陪审员 郭兴芳
书记员: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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