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隆某某牛家桥乡杨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某某牛家桥乡杨某某村。法定代表人:杨孟珍,系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运国,隆某某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某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大专文化,住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隆某某牛家桥乡杨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牛某其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8日做出(2017)冀0525民初980号民事判决。原告隆某某牛家桥乡杨某某村民委员会不服,上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邢台中院)。邢台中院做出(2017)冀05民终4013号民��裁定,撤销(2017)冀0525民初980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隆某某牛家桥乡杨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某某牛家桥乡杨某某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某某牛家桥乡杨某某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隆某某牛家桥乡杨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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