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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某某牛家桥乡大兴庄村民委员会与鲁运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隆某某牛家桥乡大兴庄村民委员会
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鲁运国

原告隆某某牛家桥乡大兴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平华,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运国,农民。
原告隆某某牛家桥乡大兴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鲁运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换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某某牛家桥乡大兴庄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张少峰、被告鲁运国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而向村内存水的大坑垫土的行为已经对村内的排水形成妨碍,应停止侵害并排除妨害,原告清除垫土的主张应予支持。但清除垫土的范围应以排水通畅为参考依据,考虑到本案实际,被告在旧城村地界以西清出一个两米宽、一米深的排水沟较为合适。该争议土地原告并没有提供原貌的证据,故申请恢复原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收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鲁运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院落(西至胡同、北至大街、南至鲁运国)东墙东侧、邻隆某某旧城村地界处,以其东墙的南北长度为准,清除出宽二米、深一米的渠道。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鲁运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而向村内存水的大坑垫土的行为已经对村内的排水形成妨碍,应停止侵害并排除妨害,原告清除垫土的主张应予支持。但清除垫土的范围应以排水通畅为参考依据,考虑到本案实际,被告在旧城村地界以西清出一个两米宽、一米深的排水沟较为合适。该争议土地原告并没有提供原貌的证据,故申请恢复原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收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鲁运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院落(西至胡同、北至大街、南至鲁运国)东墙东侧、邻隆某某旧城村地界处,以其东墙的南北长度为准,清除出宽二米、深一米的渠道。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鲁运国负担。

审判长:刘换彬

书记员:李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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