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隆某某山口镇宏宇砖厂与施某某、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隆某某山口镇宏宇砖厂。负责人:韩书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宏宇砖厂业主。
被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某某。
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某某。
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隆某某山口镇宏宇砖厂与被告施某某、被告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某某山口镇宏宇砖厂与被告施某某、被告施某某就偿还货款达成协议,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某某山口镇宏宇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隆某某山口镇宏宇砖厂负担。

审 判 员  李新芳 代理审判员  李建慧 人民陪审员  董晓强

书记员:李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