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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某某宜航汽车配件厂与朱某、隆某某双某配货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隆某某宜航汽车配件厂,住所地隆某某。负责人:李占平,该厂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运国,隆某某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晓,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肇东市人,现住邢台市。被告:隆某某双某配货中心,住所地隆某某。负责人:曹士勇,该厂经营者。

原告隆某某宜航汽车配件厂与被告朱某、被告隆某某双某配货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审判员  李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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