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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某某圣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隆某某圣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某某北楼乡北楼村。
法定代表人:宋增芬,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某某。

原告隆某某圣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隆某某圣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某某圣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隆某某圣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新 人民陪审员  张桂英 人民陪审员  孟那英

书记员:崔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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