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隆某某圣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某某北楼乡北楼村。
法定代表人:宋增芬,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某某。
原告隆某某圣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隆某某圣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某某圣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隆某某圣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新 人民陪审员 张桂英 人民陪审员 孟那英
书记员:崔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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