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隆某某医院、赵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隆某某医院,住所地隆某某昭庆街*号。委托代理人:曹运格,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隆某某。委托代理人:赵立卫,男,系赵某某之子。

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7年8月18日经隆某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隆某某医院向赵某某一次性补偿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二、在隆某某医院以本协议约定向赵某某支付补偿款后,双方因此事产生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赵某某及其代理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永不反悔,立字为据。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及调解组织各执一份,交司法确认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隆某某医院与赵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隆某某医院与赵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经隆某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书记员:刘娟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