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隆某某医院,住所地隆某某昭庆街*号。委托代理人:曹运格,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献英,女,系李某某妻子。
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7年9月21日经隆某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隆某某隆尧镇南关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隆某某医院向李某某一次性补偿叁万伍仟壹佰壹拾玖元(35119元)整。2、在隆某某医院以本协议约定向李某某支付补偿款后,隆某某医院、李某某双方因此事产生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李某某及其代理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隆某某医院主张任何赔偿,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永不反悔,立字为据3、本协议一式四份。隆某某医院、李某某双方及调解组织各执一份,交司法确认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隆某某医院与李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隆某某医院与李某某于2017年9月21日经隆某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隆某某隆尧镇南关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书记员:刘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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