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某某北楼乡南汪店村民委员会
苗寿春
李某某
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
王玉江(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隆某某北楼乡南汪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梦申,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苗寿春,系该村法律顾问。
被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江,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某某北楼乡南汪店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隆某某北楼乡南汪店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某某北楼乡南汪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隆某某北楼乡南汪店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某某北楼乡南汪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隆某某北楼乡南汪店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秦春杰
审判员:郭志英
审判员:武连朋
书记员:崔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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