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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某中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隆某中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某县城柴荣大街中断路西。
法定代表人:冯占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彦军,河北自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隆某县。

隆某中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隆某中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隆某中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褚瑞华

书记员: 杨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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