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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戴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小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婧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奕枋,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婧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奕枋,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负责人:邵建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澈,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隆某某与被告戴某某、晋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隆某某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隆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瑜婷

书记员:钱雯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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