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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县韩某某晶晶轮胎修理厂与承某垣呈矿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隆化县韩某某晶晶轮胎修理厂
金霞(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
承某垣呈矿业有限公司

原告隆化县韩某某晶晶轮胎修理厂,住所地隆化县。
经营者岳素芹,住隆化县章吉营乡章吉营村西街106号。
委托代理人金霞,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11292928
被告承某垣呈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庙子沟乡三间房村哈叭沁南山沟。
法定代表人吴井红,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化县韩某某晶晶轮胎修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化县韩某某晶晶轮胎修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丛人杰

书记员:原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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