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韩某某晶晶轮胎修理厂
金霞(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
承某垣呈矿业有限公司
原告隆化县韩某某晶晶轮胎修理厂,住所地隆化县。
经营者岳素芹,住隆化县章吉营乡章吉营村西街106号。
委托代理人金霞,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11292928
被告承某垣呈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庙子沟乡三间房村哈叭沁南山沟。
法定代表人吴井红,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化县韩某某晶晶轮胎修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化县韩某某晶晶轮胎修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丛人杰
书记员:原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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