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邱某汽配部
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王东华(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隆化县邱某汽配部,地址:隆化县隆化镇下洼子汽配城。
代表人隋春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隆化镇荣顺北街600号,身份证号:×××。
被告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地址:隆化镇下洼子职中院内。
委托代理人王东华,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邱某汽配部与被告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隆化县邱某汽配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隆化县邱某汽配部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隆化县邱某汽配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隆化县邱某汽配部负担。
审判长:颜海英
书记员:郭益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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