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诚信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崔建辉(河北承德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
隆化县三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张仕义(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
原告隆化县诚信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韩麻营镇韩麻营村。
法定代表人张丙江,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建辉,河北承德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
被告隆化县三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韩麻营镇韩麻营村。
法定代表人高小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仕义,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诚信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化县三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化县诚信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5元,减半收取215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化县诚信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5元,减半收取215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徐杨
书记员: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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