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汤某沟镇富新村一组
司文玉(隆化县汤某沟镇法律服务所)
隆化县海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牛建军(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
原告隆化县汤某沟镇富新村一组,住所地隆化县汤某沟镇富新村。
代表人晃国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组长,住隆化县汤某沟镇富新村山弯6号。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司文玉,隆化县汤某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7011100117。
被告隆化县海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汤某沟镇汤某沟村。
法定代表人金晓忠,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建军,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化县汤某沟镇富新村一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化县汤某沟镇富新村一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丛人杰
书记员:原文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