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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县汤某沟镇富新村一组与隆化县海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隆化县汤某沟镇富新村一组
司文玉(隆化县汤某沟镇法律服务所)
隆化县海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牛建军(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

原告隆化县汤某沟镇富新村一组,住所地隆化县汤某沟镇富新村。
代表人晃国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组长,住隆化县汤某沟镇富新村山弯6号。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司文玉,隆化县汤某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7011100117。
被告隆化县海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汤某沟镇汤某沟村。
法定代表人金晓忠,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建军,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化县汤某沟镇富新村一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化县汤某沟镇富新村一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丛人杰

书记员:原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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