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张三营镇麻子沟村村民委员会
刘思扬(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
张桂金
苏铁钢(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张广
之子
原告(反诉被告)隆化县张三营镇麻子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化县张三营镇麻子沟村。
法定代表人黄文,村主任,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刘思扬,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张桂金(反诉原告),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苏铁钢,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张广,
被告之子,住隆化县。
原告隆化县张三营镇麻子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桂金土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德礼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依法合并审理,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隆化县张三营镇麻子沟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黄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思扬,被告张桂金的委托代理人苏铁钢、张广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在麻子沟村签订了土某某承包合同,当时签订合同的共有七户、合同签订后,该七户村民在银行开户,存折交由村里保管,所得植补由村里支取,七户也得到了相应的好处,从签订合同至2014年都是如期履行的。
2015年,被告到银行将其存折挂失,拒不向原告缴纳土某某承包费。
针对被告的做法,村干部几次与被告交涉,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土某某承包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承包费16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桂金辩称,2010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土某某承包合同,原告将其所有的24亩土某某承包给被告。
依据合同约定被告每年定期按国家给付的粮食补贴给原告交纳承包费,但时至今日,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给被告提供承包地。
被告没有得到承包地,但是原告每年却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土某某承包费。
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给被告提供承包地,给被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土某某数量提供给反诉人承包,赔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今的土某某经营收入96000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2010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等人签订的土某某承包合同一份。
证据二、证人张某甲证言。
证明:签订合同时,证人在村任会计,当时上级有新增土某某的粮食补贴指标,麻子沟村没有钱偿还修筑河坝欠下的外帐,为了清偿债务,村里就上报了新增土某某面积,以新增土某某的粮食补贴偿还债务。
因为领取粮食补贴需要以个人的名义领取,所以村委会就找被告等七户顶名领取粮食补贴。
当时新增的土某某都被村民耕种了,不可能给顶名的七户土某某。
证据三、证人刘某甲证言。
证明:村里找到村民顶名领取粮食补贴,并承诺给顶名的村民钱,但是并不知道具体有多少土某某。
证人确实签订了合同,但是并没有看具体内容,对签订时间亦记不清楚,合同签订后村里也没给证人土某某,一年给证人200多元钱,已经给了五、六年了。
被告张桂金为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证人刘某乙证言。
证明:承包合同不符合实际,原告上报的土某某面积实际上没有那么多。
正式有地的并没有得到植补钱。
村里将地卖给曹树国,村民再从曹树国手里买地。
证据二、证人刘某丁、曹某甲、刘金福刘某丙林、曹某乙、张某乙、刘某戊的书面证明。
证明被告以及签合同的村民没有得到合同约定的承包地,平整河滩新增土某某大约是71亩,平整河滩后土某某作为平整土某某人员的施工费用,分给村民了。
经庭审质证,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目的不是经营土某某,而是获取国家的粮食补贴,双方签订的合同侵害了国家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隆化县张三营镇麻子沟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张桂金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隆化县张三营镇麻子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反诉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张桂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目的不是经营土某某,而是获取国家的粮食补贴,双方签订的合同侵害了国家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隆化县张三营镇麻子沟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张桂金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隆化县张三营镇麻子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反诉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张桂金负担。
审判长:杨德礼
书记员:原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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