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富某矿业有限公司
高利勇
孙迪
隆化县韩某某镇韩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陈华(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隆化县富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韩某某镇韩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姚桂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利勇,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迪,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隆化县韩某某镇韩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化县韩某某镇韩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赵振廷,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华,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富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矿业)与被告隆化县韩某某镇韩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韩某某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化县富某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诉讼费用限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化县富某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诉讼费用限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交纳。
审判长:王玉华
审判员:吴锡臣
审判员:徐杨
书记员: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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