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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县富某矿业有限公司与隆化县韩某某镇韩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隆化县富某矿业有限公司
高利勇
孙迪
隆化县韩某某镇韩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陈华(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隆化县富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韩某某镇韩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姚桂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利勇,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迪,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隆化县韩某某镇韩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化县韩某某镇韩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赵振廷,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华,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富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矿业)与被告隆化县韩某某镇韩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韩某某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化县富某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诉讼费用限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化县富某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诉讼费用限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交纳。

审判长:王玉华
审判员:吴锡臣
审判员:徐杨

书记员: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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