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隆化县宝地运输车队,住所地河北省隆化县。
负责人:孟庆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达,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县玖雄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被告: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不详。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崇左市。
负责人:施启文,经理。
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受理原告隆化县宝地运输车队与被告滦县玖雄运输有限公司、郑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隆化县宝地运输车队诉称:2018年3月1日,郑某驾驶冀B×××××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为滦县玖雄运输有限公司),在双滦区地停车场内倒车时,车辆后部与停驶于停车场内原告所有的冀H×××××重型自卸货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确认,郑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郑某驾驶冀B×××××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故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516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隆化县宝地运输车队不能提供被告郑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郑某的送达地址,法院无法向被告郑某送达应诉手续,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隆化县宝地运输车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0元,退还原告隆化县宝地运输车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晓冲
书记员: 王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