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太航车队
赵绍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
承某路桥建设总公司
原告隆化县太航车队
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绍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路桥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玉明,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太航车队与被告承某路桥建设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化县太航车队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880.00元,应收1440.00元,退回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44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化县太航车队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880.00元,应收1440.00元,退回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440.00元。
审判长:李仕军
书记员:顾糠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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