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王国栋
刘中华
杨某某
唐某某
张某
刘某某
卞某某
辛某某
李某
成学
王某某
王树国(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
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组织机构代码10922169-1。
法定代表人马国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栋,身份证登记住址隆化县韩麻营镇。
委托代理人刘中华,身份证登记住址隆化县隆化镇。
被告杨某某,住隆化县。
被告唐某某,住隆化县。
被告张某,住隆化县。
被告刘某某,住隆化县。
被告卞某某,住隆化县。
被告辛某某,住隆化县。
被告李某,住隆化县。
被告成学,住隆化县。
被告王某某,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王树国,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某某、唐某某、张某、刘某某、卞某某、辛某某、李某、成学、王某某等九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4元减半收取5202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某某、唐某某、张某、刘某某、卞某某、辛某某、李某、成学、王某某等九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4元减半收取52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德富
审判员:黄玲玲
审判员:郭冬青
书记员:徐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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