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蔡华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一品,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麟坤,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陶某某、蔡华光与被告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姚某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康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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