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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雅某与马莹莹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陶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上海申宜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莹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存顺(被告丈夫),男,住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甲三,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陶雅某与被告马莹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雅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被告马莹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存顺、李甲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雅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拆除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XXX室朝南东侧房间与1504室门厅、客厅之间的墙体,并恢复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XXX室与1504室隔墙的原状。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阿里拍卖平台对原先属于同一户业主的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XXX室、1504室房屋进行拍卖,被告、原告分别以最高应价胜出,拍得上述房屋的产权。但原告准备装修时发现,1504室产证面积134.05平方米,实际面积只有120多平方米。经查看,发现原业主非法移动了1503室、1504室的旧隔墙,导致1503室面积变大,1504室面积变小。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就将原业主非法移动的隔墙全部自行拆除,可被告又按照原业主的隔墙位置新建了隔墙。现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房屋产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马莹莹辩称,在拍卖前原、被告都看过房,拍卖公告已明确房子是按现状拍卖。原告是在明知按现状拍卖的情况下,骗取了与原先房屋面积一致的房产证,而未告知房产交易中心,房产面积已经发生变化,所以原告没有权利主张本案诉讼请求。
  结合相关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XXX室、1504室房屋原属同一业主所有。原业主将两室旧隔墙拆除,而在1504室门厅、客厅内重新建墙作为两室新隔墙,导致1503室面积变大,1504室面积变小,该变动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2018年4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阿里拍卖平台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在标的物介绍部分,载明1504室建筑总面积134.05平方米。通过竞买,原、被告均以最高出价分别成为1504室、1503室的产权人。2018年6月,上海市虹口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向原告颁发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面积仍为134.05平方米。
  另查明,原告发现1503室、1504室隔墙移动过之后,与被告协商无果。后原告自行将原业主搭建的上述隔墙拆除,与被告发生矛盾。被告又自行按原业主的隔墙位置再搭隔墙,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涉案房产的原业主拆除1503室、1504室的旧隔墙,搭建新隔墙,导致两室房屋面积发生变更,该变更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不具有合法性。该处隔墙被原告自行拆除后,被告又自行按原业主的隔墙位置再搭隔墙,亦于法无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莹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拆除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XXX室朝南东侧房间与1504室门厅、客厅之间的墙体,并恢复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XXX室与1504室隔墙的原状。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马莹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屠文韬

书记员:顾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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