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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与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军,上海烨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法律文书送达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岗,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陶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按通知书上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的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邹巧弟

书记员: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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