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个体业户,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彬,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马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陶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彦红
审判员 谭永辉
审判员 段泽军
书记员: 储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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