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孙明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子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尹某、孙明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海星
书记员:谢燕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