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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艳霞与周某某、葛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陶艳霞,现住依兰县。
委托代理人程常青,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葛某某,现住依兰县。
委托代理人陈德福,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现住依兰县。

原告陶艳霞诉被告葛某某、被告周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艳霞及委托代理人程常青、被告葛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德福、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陶艳霞与周某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0日被告周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签订协议,周某某将自己名下位于依兰县达连河镇一街房屋(产权证号085686,面积44平方米)卖与葛某某,价格为7000元,周某某、周鹏(陶艳霞与周某某之子)、葛某某在卖房合同上签字确认,在场人辛义在协议中以中间人名义签字确认。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周某某与陶艳霞通过电话对卖房事宜进行商议。葛某某当场交付房屋价款,周某某给付房屋产权证并交付房屋。以上所查,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周某某与葛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葛某某给付被告周某某购房款并取得房屋产权证,被告周某某将房屋交付被告葛某某,双方按合同履行了各自义务。原告陶艳霞主张被告周某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房,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被告葛某某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买卖房屋时原告知道,故本院对原告陶艳霞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陶艳霞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陶艳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晓玉

书记员:李伟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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