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某
马亮(黑龙江马亮律师事务所)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村民委员会
原告陶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马亮,黑龙江马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殿明,职务村主任。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姜宏彬、杨光、人民陪审员安洪涛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第二款 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根据本解释第一条 第三款 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本院认为,集体土地被占用后,所得土地补偿款应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承包人(转包人)主张土地补偿款归其所有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三款 、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陶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4元退还原告陶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第二款 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根据本解释第一条 第三款 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本院认为,集体土地被占用后,所得土地补偿款应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承包人(转包人)主张土地补偿款归其所有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三款 、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陶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4元退还原告陶某某。
审判长:姜宏彬
审判员:杨光
审判员:安洪涛
书记员:王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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