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立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国,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原告陶立国与被告孔某某、杨某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对本案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立国对被告孔某某、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陶立国负担。
审判员 张佑和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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